1. 原料的名称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且化妆品注册、备案及生产中一直使用的,可纳入现有化妆品原料目录;
2. 原料在2011年1月1日前未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过,但属于卫健委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目录中,且在化妆品中用作普通成分的;
3. 原料在2011年1月1日前未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过,且不属于卫健委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目录中,但其名称与《国际非特把控组(INCI)名称中文对照》中的成分名称接近或被其包括在内。此外,纳入国务院药监局第三批不予行政许可的“八白散”等32种“三非”原料品种不作为化妆品新原料。